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清字第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2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債清字第58號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杜明俐 代 理 人 李宏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杜明俐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下午五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151條第1項、第7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前項裁定,不得抗告。復為同條例第83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父親投資貨選擇權績效不錯,是自民國98年11月起就將長輩贈與之現金(含過年壓歲錢)委託父親代為操作一切投資、決策、下單、現金調度,惟於100 年8月初因行情變動過劇,加上期貨商之不法行為,致聲請 人於凱基期貨股份有限公司之帳戶巨額虧損,因父親於100 年8月8日無法補繳保證金,所有部位均遭凱基期貨股份有限公司強制平倉,平倉後帳戶尚欠新臺幣(下同)107,375,817元,嗣後凱基期貨股份有限公司將聲請人在元富證券之股 票全部強制執行拍賣,並聲請參與分配聲請人父親名下財產之強制執行程序,迄今仍積欠凱基期貨股份有限公司97,306,376 元,另聲請人尚積欠臺南市政府稅務局佳里分局地價 稅14,426元,是曾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規定以書面向本院聲請對最大債權人凱基期貨股份有限公司進行前置調解,惟聲請人名下有土地一筆價值約4,900,000元、存款103元、國泰人壽保險契約書四份,而聲請人收入不豐且不穩定,扣除每月必要費用,已無餘額,又凱基期貨股份有限公司亦不願調解,故聲請人顯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爰依法聲請清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目前積欠凱基期貨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市政府稅務局佳里分局之期貨帳戶損失、地價稅,債務總額尚餘為新臺幣(下同)97,320,802元;且曾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規定以書面向本院聲請對最大債權人凱基期貨股份有限公司進行債務調解,惟調解不成立,有本院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報告書、本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8073號支付命令、本院民事執行處102 年4月12日北院木101司執申字第41310號函、法務部行政執 行署臺南分署通知在卷可稽。而聲請人現任職於飲料店,時薪109元,尚有存款103元而及土地一筆,價值約4,900,000 元,以及國泰人壽保險契約書四份,亦有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100、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薪資表、國泰世華證券活期儲蓄存款、中國信託存款存摺、郵政存簿儲金簿、元富證券存摺、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人壽保險單在卷足憑。又聲請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之費用為分攤房屋租金6,000元、健保費749元、國民年金778元 、伙食費及生活雜支6,000元、扶養父親費用6,000元,此有房屋租賃契約、房租匯款單、健保費繳費單、國民年金繳費單附卷可參,然聲請人收入不豐且不穩,扣除每月生活必要支出,已無餘額得以清償債務,雖聲請人名下尚有土地一筆價值約4,900,000元、存款103元、國泰人壽保險契約書四份,然聲請人之債務總額尚餘97,320,802元,差距過大,無法清償債務。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對於上開未償債務應已不能為清償,當甚明確。此外,本件聲請人亦無消債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清算,應屬有據。 四、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03年2月14日下午5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書記官 學妍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