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補字第2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債補字第275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李兆君 代 理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趙興偉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佑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書記官 湯郁琪 附件: 一、提出聲請人前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之第1 次、第2 次協議書,及其繳款證明文件。又據聲請人所提出之債務清理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記載,其目前尚在履約中,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有無毀諾?如有,係於何時毀諾?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記載聲請更生前兩年每月收入為37,733元,101年1至12月之收入總計為452,796元,故2年之總收入為905,214元,惟據其所提出之101年度綜合所得稅財產所得資料清單記載,其101年度所得總計為647,795元,平均每月收入有53,982元,請聲請人重新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中收入之記載應包含聲請人所有薪資、獎金(包含年終獎金)、津貼及補助款等各項收入在內;財產部分,如持有股票或其他財產者應一併記載在內,並提出相關文件為佐。 三、提出聲請人自100年12月至102年12月間之薪津暨工作/工程 獎金清單及薪資存摺影本(請補登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四、提出聲請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其子徐○恩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五、請提出聲請人目前每月支出電話費500元、水電瓦斯1,300元、日常生活雜支1,000元、租金13,000元及扶養費14,794元 之相關支出證明或繳費單據到院。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具體說明其子目前是否就學中,其每月需支出14,794元扶養費之計算方式為何? 六、提出聲請人100年12月1日至102年10月1日及102年10月1日起之租賃契約影本及繳納租金之證明文件(如匯款單、房東之收付證明文件)。並應具體說明目前與聲請人共同居住之人為何?同居之人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 七、提出聲請人及其子徐○恩於郵局及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八、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兩年有無領取之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或其他社會補助?如有,請詳細說明該等補助之期間及金額分別為何,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到院(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存摺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九、依聲請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所示,聲請人名下尚有汽車乙輛,請提出相關證明說明該等汽車之車況(包含汽車行車執照、價值證明等)。 十、據聲請人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記載,其100年度有自鈺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營利所得,請說明該等所得是否為股票之股利所得?如是,應說明聲請人目前所持有之股票為何?該等股票目前之價值為何,並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十一、提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二、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數額為何(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十三、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