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補字第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債補字第39號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王雅靚 代 理 人 胡鳳嬌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素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書記官 林玗倩 一、請依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400元,即按本件債權人9人及債務人總人數共10人,以 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共3400元【計算式:(9+1) X10X34=3400元】。 二、請說明聲請人有無依法應受其扶養之人?如有,該受扶養親屬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與聲請人分攤扶養費用比例為何?三、聲請人於財產狀況說明書中未列有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卻於聲請前2年內必要支出中列入教育費(安親班每月5000 元、學費每月500元)之項目,請說明聲請人之未成年子女 王○○,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聲請人就其未成年子女王○○除支付醫療費1410元、教育費用5500元外,有無支出其他扶養費用(如膳食費、交通費等)?又王○○如尚有其他扶養義務人,與聲請人分攤扶養費用比例為何? 四、請說明聲請人所扶養親屬之99年度、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近一個月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五、聲請人及所扶養親屬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六、聲請人前於99年4月間曾與各債權銀行成立協商,請說明: (一)聲請人協商成立後毀諾,請說明已還款期數及已還金額,並提出還款證明(例如:轉帳存摺、匯款單等)。 (二)聲請人於99年4月起迄102年1月,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 額分別為何(含薪資、佣金、獎金、補助金、政府補助津貼等)?並提出薪資單、或薪資轉帳明細及其他收入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文書、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等)。 七、請說明自99年4月協商成立起,聲請人就未納入協商之債權 人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新誠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是否有清償或受強制執行(如扣薪)?請分別說明對各資產公司清償數額(受執行扣薪數額)、清償期數各為何。 八、聲請人及其未成年子女王梓馨持有臺北市低收入戶卡,請說明是否領有低收入戶補助或其他社會補助、津貼,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各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轉帳交易明細等)。 九、聲請人之郵政存簿儲金簿交易明細中有委發款項1728元,請說明發款機關、發款項目、發款期數各為何?又100年4月18日、同年8月16日分別有富邦產險跨行匯入8100元、6000元 ,其匯入原因各為何? 一○、請提出聲請人母親趙○○之在職證明及薪資證明文件。 一一、請說明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列聲請前2年必要支出中 膳食費每月6000元是否包含聲請人之未成年子女王○○之膳食費用?若無,請說明聲請人是否另支出王○○之膳食費?數額為何?又水電、瓦斯、電話、電視每月2000元,其中各該費用數額各為何請分別盧列,並提出瓦斯費、電話費、電視費、交通費800元、醫療費1410元、日用品費 1000 元之繳費收據、發票等證明文件。 一二、聲請人近5年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資料及保費繳納證明文件 (如保費繳納收據、轉帳交易明細明細等)。 一三、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與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 一四、請說明聲請人有無強制執行案件、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之案號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法院強制執行命令或公文)。 一五、請提出聲請人個人保險之契約書,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一六、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