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4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簡上字第474號附帶上訴人 即 原 告 博客停車場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皓文 訴訟代理人 吳俊昇律師 上列附帶上訴人因與附帶被上訴人胡仲達間請求返還租金等事件,附帶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附帶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玖萬貳仟貳佰壹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柄縉 法 官 宣玉華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書記官 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