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5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簡上字第518號上 訴 人 中華雲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曉蘭 訴訟代理人 袁震天律師 陳建中律師 翁松谷律師 被上訴人 因思銳遊戲總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建 訴訟代理人 吳發隆律師 謝智硯律師 複代理人 何佳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二項,應更正為「前項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給付上訴人新臺幣肆仟肆佰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9 日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蘇嘉豐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徐悅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