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19號反訴原 告 台灣傑出企業經理人協進會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林銀柱 訴訟代理人 林進驊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工商財經數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5 日書記官 楊茗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