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0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067號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張馨 孔繁輝 被 告 新立通數位媒體廣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翁乃如 訴訟代理人 林攸彥律師 邱政勳律師 楊佩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請兩造就系爭契約第9條約定如經 認定無效時,本件爭議事實應適用何權利義務關係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朱漢寶 法 官 陳琪媛 法 官 吳佳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書記官 沈彤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