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5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6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563號原 告 陳又新 訴訟代理人 簡坤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曉得牛肉麵店即洪聰敏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2,187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76,900元(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3,672元,原告僅繳納12,187元,尚應補繳1,48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陳靜茹 法 官 林拔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其他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顏莉妹 附表: ┌─┬─────────┬─────────────┬────────┐ │編│ 訴 訟 標 的 │ 價額/金額(新台幣) │ 備 註 │ │號│ │ │ │ ├─┼─────────┼─────────────┼────────┤ │1 │被告應將坐落臺北市│1,126,900 元 │左列建物起訴時之│ │ │中山區錦州街275號 │ │課稅現值參見本院│ │ │1樓及地下室1樓之房│ │卷附臺北市稅捐稽│ │ │屋遷讓返還予原告 │ │徵處中北分處102 │ │ │(聲明第1項前段) │ │年房屋稅繳款書 │ │ │ │ │ │ │ │ │ │ │ ├─┼─────────┼─────────────┼────────┤ │2 │被告應自民國102年4│ │依民事訴訟法第77│ │ │月1日起至遷讓日止 │ │條之2第2項之規定│ │ │,按月給付原告 │ │,不併算價額 │ │ │375,000元之違約金 │ │ │ │ │(聲明第1項後段) │ │ │ │ │ │ │ │ ├─┼─────────┼─────────────┼────────┤ │3 │被告應給付原告 │150,000元 │原告此部分所請求│ │ │150,000元租金,及 │ │者為終止租約前被│ │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告所積欠之租金等│ │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屬另一訴訟標的│ │ │息5%計算之利息 │ │,其金額應與他項│ │ │(聲明第2項) │ │合併計算 │ ├─┼─────────┼─────────────┼────────┤ │合│ │價額共計為1,276,900元。 │ │ │計│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