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8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811號原 告 李淑華 住嘉義市西區長安街10 被 告 宋文隆 知伯交通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李禎祥 住新北市新店區安和路1段 被 告 裕豐計程車客運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邱文郁 上二被告共 同法定代理 人 邱清在 住同上 上二被告共 同訴訟代理 人 林聲逸 住同上 被 告 大都會衛星車隊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街○段00號4樓 法定代理人 謝明宏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蕭健宏 住臺北市○○區○○路○段000號4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三年一月七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書記官 林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