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6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97號上 訴 人 即原 告 萬得福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萬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高華龍間因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2年5月1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陸仟叁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依同法第441條補正上訴理由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游悅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書記官 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