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3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375號原 告 宇晟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清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宜雪因102年度訴字第3375號債務人異 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肆佰叁拾捌萬伍仟肆佰玖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陸萬陸仟陸佰玖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書記官 學妍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