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4號原 告 陳茂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固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確認李芍芍對被告中國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所有坐落臺北市○○區○○○路0段000○00號9 樓建物,建號4382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之受益債權存在,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確認利益為準。惟原告僅表明訴訟標的房屋價值約新台幣壹佰萬元,卻未提供相關資料,協助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查報前揭建物之最新市場買賣客觀交易價值證明(包括但不限於:鑑價報告、房屋仲介行情證明等,另稅捐機關之課稅現值難認係房屋之交易價額,不得以之為訴訟標的價額,附此敘明),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朱漢寶 法 官 吳定亞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