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5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503號上 訴 人 傅呈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沅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2年度訴字 第3503號請求給付酬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蒨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書記官 謝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