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5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557號原 告 台灣摩菲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潮旺 本件原告前因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對被告漁歌展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745,497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8,1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7,6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並提出準備書狀暨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 知他造,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書記官 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