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5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557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漁歌展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玉麟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台灣摩菲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潮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690,493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合新台幣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書記官 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