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6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674號原 告 賴比瑞亞商台塑海運股份有限公司駐臺代表處 法定代理人 范國萬 訴訟代理人 洪大植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海星威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593,366元(原告請求美金153,000元,依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日即民國102年5月21日美金對新臺幣匯率30.022折算),應繳裁判費新臺幣46,5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46,04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書記官 陳玉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