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7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3788號原 告 即作吉作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雯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代理人 朱峻賢律師 林育生律師 陳姿樺律師 被 告 英屬蓋曼群島商家庭傳媒股份有限公司城邦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鎮隆 訴訟代理人 王子文律師 賴麗容律師 黃筱珺 黃文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外國公司非經認許,並辦理分公司登記者,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又外國公司經認許後,其法律上權利義務及主管機關之管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中華民國公司同,公司法第371條第2項、第375條定有明文。次按,分公司係總 公司分設之獨立機構,就其業務範圍內之事項涉訟時,有當事人能力,最高法院著有40年台上字第39號、40年台上字第105號判例可資參照。查本件被告英屬蓋曼群島商家庭傳媒 股份有限公司城邦分公司為英屬蓋曼群島商家庭傳媒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家庭傳媒公司」)在我國之分公司,並以自己名義與原告即作吉作室內裝修有限公司簽訂漂亮家居電視節目合約(下稱系爭合約),家庭傳媒公司則為我國認許之外國公司,並已依公司法第372條第2項規定指定黃筱珺、黃文欣為在我國訴訟之代理人等事實,有家庭傳媒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外國公司分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04-205、30-31頁),揆諸前揭說明,被告就系爭合約所生之爭議,自有當事人能力,合先敘明。 二、按民事案件涉及外國人或構成案件事實中牽涉外國地者,即為涉外民事事件,應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定法域之管轄及法律之適用(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695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關於外國人或外國地涉訟之國際管轄權,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並未規定,故就具體事件受訴法院是否有管轄權,應顧及當事人間實質上公平、裁判之正當妥適、程序之迅速經濟等訴訟管轄權法理,類推適用內國法之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最高法院97年台抗字第185號裁定、96年度 台上字第582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法律行為發生債之 關係者,其成立及效力,依當事人意思定其應適用之法律;當事人無明示之意思或其明示之意思依所定應適用之法律無效時,依關係最切之法律;法律行為所生之債務中有足為該法律行為之特徵者,負擔該債務之當事人行為時之住所地法,推定為關係最切之法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0條定有明文。查兩造已於系爭合約約定由原告負責提供與居家裝潢相關之圖片、文字與影音內容,由被告負責拍攝、採訪,以共同完成「設計家正團」電視節目,並由被告負責於我國電視台對外播放,有系爭合約1份可參(本院卷第13-16頁),另於系爭合約四、5-1及5-2條約定,「……雙方應依中華民國法律解釋補充之」、「因本合約涉訟時,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自應得由本院管轄,並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三、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原告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原民事起 訴狀起訴聲明為:被告應將兩造依「漂亮家居電視節目合約」所共同拍攝之「設計家正團-捷運共構機能超強理想住宅 」、「設計家正團-在方寸之間,為你找回家的感動」、「 設計家正團-日式雜貨風,17坪小宅變森溫暖居家」、「設 計家正團-女人要有房子,單身熟女挑高小宅」、「設計家 正團-善用預售屋客變優勢,實現北歐風居家」、「設計家 正團-讓小家更有幸福味的鄉村風」、「設計家正團-結合鄉村與古典的美式風格居家」、「設計家正團-國民居所,變 身現代經典風格大宅」等電視節目之母帶共8支交付予原告 。嗣更正聲明,並於103年3月26日以民事追加狀變更聲明為:被告應將兩造依「漂亮家居電視節目合約」所共同拍攝「設計家正團-捷運共構機能超強理想住宅」、「設計家正團-在方寸之間,為你找回家的感動」、「設計家正團-日式雜 貨風,17坪小宅變森溫暖居家」、「設計家正團-女人要有 房子,單身熟女挑高小宅」、「設計家正團-善用預售屋客 變優勢,實現北歐風居家」、「設計家正團-讓小家更有幸 福味的鄉村風」、「設計家正團-結合鄉村與古典的美式風 格居家」、「設計家正團-國民居所,變身現代經典風格大 宅」等電視節目「以數位化拍攝機器進行外景拍攝後之拍攝帶」之重製帶及「剪輯過後無廣告內容DVD」各8支交付予原告。核原告訴之變更,均係以系爭合約為請求基礎,主張基礎事實相同,揆諸前揭說明,原告所為訴之變更,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略以: (一)兩造於101年8月15日簽訂系爭合約,約定由原告負責提供與居家裝潢相關之圖片、文字與影音內容,由被告負責拍攝、採訪,共同完成「設計家正團」電視節目,由被告負責於電視台等媒體上播放,著作權歸兩造所有,並得為重製、改作等行為,合約期限原為自101年9月1日起至102年9月30日止。嗣因電視節目時段異動而影響收視率之故, 兩造於102年1月28日簽訂「協議書」,協議提前終止系爭合約,兩造則已共同合作拍攝之8集節目,「漂亮「設計 家正團-捷運共構機能超強理想住宅」、「設計家正團-在方寸之間,為你找回家的感動」、「設計家正團-日式雜 貨風,17坪小宅變森溫暖居家」、「設計家正團-女人要 有房子,單身熟女挑高小宅」、「設計家正團-善用預售 屋客變優勢,實現北歐風居家」、「設計家正團-讓小家 更有幸福味的鄉村風」、「設計家正團-結合鄉村與古典 的美式風格居家」、「設計家正團-國民居所,變身現代 經典風格大宅」等電視節目(下合稱「系爭節目」)。 (二)兩造合作模式係由原告提供拍攝個案(即室內設計案例之現場),被告派員拍攝,拍攝內容依系爭合約第4條之約 定,包含主持人介紹個案內容、空景或花絮等拍攝完成之全數內容,故被告即有依系爭合約第4-2條將系爭節目未 剪輯「以數位化拍攝機器進行外景拍攝後之拍攝帶」之重製帶交付予原告之義務。另兩造於訂約前已約定被告應將剪輯前之拍攝內容全數交予原告,此由系爭合約後附之「電視廣告委刊單」(下稱「委刊單」)其他備註欄第2點 已記載被告應交付「側錄帶」一事可知。雖委刊單未明確約定側錄帶即指未剪輯「以數位化拍攝機器進行外景拍攝後之拍攝帶」之重製帶,然此係因系爭合約係由被告擬定再由兩造簽署、用印,原告非廣告製作專業而對於用語不甚講究所致,被告仍有依約交付之義務。 (三)依委刊單其他備註欄第2點之約定,被告有交付系爭節目 剪輯過後無廣告內容DVD各1份之義務。被告雖曾經交付光碟,然經原告審視後,光碟內容畫面顯示粒子過粗,畫面與聲音不同步之情形,故被告並未依約履行其契約義務,爰依前揭約定,請求被告交付系爭節目剪輯過後無廣告內容DVD各8支予原告。 (四)並聲明: 1. 被告應將兩造依「漂亮家居電視節目合約」所共同拍攝「設計家正團- 捷運共構機能超強理想住宅」、「設計家正團- 在方寸之間,為你找回家的感動」、「設計家正團- 日式雜貨風,17坪小宅變森溫暖居家」、「設計家正團- 女人要有房子,單身熟女挑高小宅」、「設計家正團- 善用預售屋客變優勢,實現北歐風居家」、「設計家正團- 讓小家更有幸福味的鄉村風」、「設計家正團- 結合鄉村與古典的美式風格居家」、「設計家正團- 國民居所,變身現代經典風格大宅」等電視節目「以數位化拍攝機器進行外景拍攝後之拍攝帶」之重製帶及「剪輯過後無廣告內容DVD 」各8支交付予原告。 2.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抗辯略以: (一)系爭節目之製作流程,係由被告於收案後與原告確認勘景、拍攝腳本之後,以數位化之拍攝機器進行外景拍攝,並依原告意見而製作初剪帶,加上口白、配音、配樂後,再製作成送播帶,送至電視台播出。被告則於電視台播出系爭節目時,會以側錄電視台播出之內容而製作節目側錄帶。 (二)兩造間系爭合約僅約定被告交付已剪輯過後之播送帶,並未約定被告應交付未剪輯「以數位化拍攝機器進行外景拍攝後之拍攝帶」之重製帶,系爭合約第4-2條及委刊單其 他備註欄第2點之約定,均非針對上開重製帶應否交付所 為之約定,原告強行曲解文義,與系爭合約約定不符。 (三)被告已依約完成將系爭節目剪輯過之播送帶在電視上播放,並交付系爭節目側錄帶及剪輯過後無廣告內容DVD 各1 份予原告,原告並依系爭合約第4條給付承攬報酬,嗣兩 造於102年1月28日簽立協議書提前終止系爭合約時,原告亦未為任何保留,足見被告之工作內容本不包括原告所稱之交付未剪輯「以數位化拍攝機器進行外景拍攝後之拍攝帶」之重製帶,且無未依約履行交付系爭節目剪輯過後無廣告內容DVD各1份之債務不履行。實則被告公司員工楊燕鈞因原告員工張瀞蓤之要求,已再次於簽立協議書後之 102年3月15日將系爭節目之播出帶內容存入原告公司員工張瀞蓤提供之4T硬碟中,並於原告起訴後,又依調解委員建議,於102年6月5日郵寄重新製作系爭節目之乾淨帶即 移除LOGO、配樂、口白、字幕後之電腦檔案燒錄成光碟予原告,故原告主張尚未收到系爭節目剪輯過後無廣告內容DVD各1份,並非事實,被告已無交付義務。 (四)聲明: 1.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2. 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一)兩造於101年8月15日簽訂系爭合約,並附有「電視廣告委刊單」,有系爭合約、委刊單各1件為證(本院卷第13-16頁)。 (二)兩造間系爭為承攬契約,有103 年1 月16日言詞辯論筆錄1件為證(本院卷第140頁反面)。 (三)兩造於102年1月28日簽立協議書,協議終止系爭合約,有協議書1件為證(本院卷第80頁)。 (四)兩造於終止系爭合約前,共同製作下列8 集電視節目,被告並已依約播出: 1. 「設計家正團-捷運共構機能超強理想住宅」。 2. 「設計家正團─在方寸之間,為你找回家的感動」。 3. 「設計家正團-日式雜貨風,17坪小宅變身溫暖居家」。 4. 「設計家正團-女人要有房子,單身熟女挑高小宅」。 5. 「設計家正團-善用預售屋客變優勢,實現北歐居家」。6. 「設計家正團─讓小家更有幸福味的鄉村風」。 7. 「設計家正團-結合鄉村與古典的美式風格居家」。 8. 「設計家正團-國民居所,變身現代經典風格大宅」。 四、本件爭點:原告依據系爭合約第4-2 條、委刊單其他備註欄第2 點之約定,請求交付系爭節目未剪輯「以數位化拍攝機器進行外景拍攝後之拍攝帶」之重製帶及剪輯過後無廣告內容DVD各8支,有無理由? 五、本院對於爭點之判斷: (一)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民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承攬人之契約義務,乃在於由承攬人完成雙方所約定之工作。次按,解釋契約,固須探求當事人立約時之真意,不能拘泥於契約之文字,但契約文字業已表示當事人真意,無須別事探求者,即不得反捨契約文字而更為曲解,最高法院著有17年上字第1118號判例可資參照。(二)原告主張被告有交付未剪輯「以數位化拍攝機器進行外景拍攝後之拍攝帶」之重製帶義務,固提出系爭合約及委刊單與證人張瀞蓤之證詞為證。然查,原告為承攬室內裝修為業務之公司,被告則為拍攝影音場景公開播放廣告行銷為業務之公司,兩造成立系爭合約之目的在於,由原告提供與居家裝潢相關之圖片、文字與影音內容為場景,由被告負責完成影音內容於電視播放,以共同完成適合播出於電視上之廣告物,故原告委由被告之工作,即係由被告完成適合於媒體對外廣告之內容,以達到共同宣傳之目的,自當以剪輯完成得適合於電視播放之影音內容,故原告請求被告交付不適合於電視播放未剪輯「以數位化拍攝機器進行外景拍攝後之拍攝帶」之重製帶,本與系爭合約約定目的不符。次查,兩造已於系爭合約第4-2條約定:「乙 方需提供甲方至少10次小單元(不含片頭片尾及廣告,長度至少為6分鐘)拍攝、採訪,乙方得先依規劃製作拍攝 ,並應於播出10日前提供製作完影片予甲方,甲方得確認剪輯後影片內容並要求修改。。。」,可知被告因系爭合約而負有拍攝、採訪及剪輯等義務,故被告所負義務應為提出拍攝、採訪及剪輯完成後之影音內容由原告確認,並將經原告確認後之內容於電視上播放,非約定被告之工作結果應包括交付一切未剪輯「以數位化拍攝機器進行外景拍攝後之拍攝帶」之重製帶,原告請求被告交付未剪輯「以數位化拍攝機器進行外景拍攝後之拍攝帶」,與系爭合約第4-2條之約定尚有不符。再查,原告雖以委刊單其他 備註欄第2點約定:「於每集播出完成後一週內,拍攝製 作公司需提供節目側錄帶及剪輯過後無廣告內容DVD各一 份」為依據,請求被告交付未剪輯「以數位化拍攝機器進行外景拍攝後之拍攝帶」。然一般所稱之「側錄」,係指一種轉錄方式,如電視螢幕上播出節目時,用錄影機錄影起來,有教育部辭典可查(本院卷第206頁),且可由網 際網路輕易得知(本院卷第180-183頁)。原告將委刊單 其他備註欄第2點所載之「側錄帶」解釋為未剪輯「以數 位化拍攝機器進行外景拍攝後之拍攝帶」之重製帶,顯與系爭合約顯示文字不符,自非可採。另由兩造於備註欄詳細約明應由被告提供剪輯過後無廣告內容之DVD,亦可佐 證被告之工作內容在於提出剪輯過後之影音內容,而非剪輯前之一切拍攝內容。又查,被告抗辯原告於系爭節目播送後支付報酬,為原告所未爭執,且兩造並於102年1月28日簽立協議書,協議終止系爭合約,亦有協議書1件為證 (本院卷第80頁)。參以原告於支付報酬及簽立協議書時,均未對被告主張應交付未剪輯「以數位化拍攝機器進行外景拍攝後之拍攝帶」之重製帶,可知在原告支付報酬及簽立協議書時應無要求被告交付未剪輯「以數位化拍攝機器進行外景拍攝後之拍攝帶」之重製帶之意,益徵系爭合約並未約定被告需交付未剪輯「以數位化拍攝機器進行外景拍攝後之拍攝帶」之重製帶予原告。末查,證人即原告前員工張瀞蓤雖到庭證稱:伊於簽訂合約過程中,即有向被告員工要求要被告提供剪輯前之原始帶,伊以為系爭合約委刊單四、其他備註欄二所稱之「側錄帶」就是未經剪輯的原始素材(本院卷第153頁)。然證人張瀞蓤僅證稱 其有向被告為此項要求,並未證述被告員工有為承諾之意思表示,且與系爭合約所載被告應負之義務不包括提供未剪輯「以數位化拍攝機器進行外景拍攝後之拍攝帶」之重製帶不符,自難以張瀞蓤之證詞而認兩造確有合意應由被告交付未剪輯「以數位化拍攝機器進行外景拍攝後之拍攝帶」之重製帶。從而,原告依據系爭合約第4-2條、委刊 單其他備註欄第2點之約定,請求交付系爭節目未剪輯「 以數位化拍攝機器進行外景拍攝後之拍攝帶」之重製帶,尚屬無據。 (三)另原告主張被告有依據系爭合約委刊單其他備註欄第2 點之約定,請求交付系爭節目剪輯過後無廣告內容DVD 各1 份之義務,固為被告所不爭執。然被告抗辯其已於系爭節目播放後,將系爭節目剪輯過無廣告內容DVD 交付原告,並再次於102年6月5日以函文檢送系爭節目無廣告內容DVD予原告收執等事實,業據被告提出函文1份在卷可查(本 院卷第65頁),核與證人張瀞蓤證稱:被告於拍攝完很多週後,會將剪輯完成沒有廣告的DVD給我們等語相符(本 院卷第153頁),另佐以原告於支付報酬及簽立協議書時 ,均未對被告主張應交付系爭節目剪輯過後無廣告內容 DVD各1份之事實,足見被告已依約交付系爭節目剪輯過後無廣告內容DVD各1份予原告,當已依約清償完畢。原告以其未曾收受被告交付系爭節目剪輯過後無廣告內容DVD為 由,請求被告再次交付,即無理由。 六、綜上所述,原告主張依系爭合約第4-2條、委刊單其他備註 欄第2點之約定,請求被告交付系爭節目未剪輯「以數位化 拍攝機器進行外景拍攝後之拍攝帶」之重製帶及剪輯過後無廣告內容DVD各8份,均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所為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其附麗,應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審酌後,於判決結果均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駁,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勇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書記官 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