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8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889號上 訴 人 元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汶達 被 上訴人 神去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翊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2年度訴字第3889號請求確認股東會 決議不成立事件,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屬不能核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書記官 黃紹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