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0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契約無效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080號原 告 王憶修 兼訴訟代理人 王憶賢 被 告 河畔皇家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廖麗霜 住臺中市北屯區中清路1 被 告 蔣寶華 住臺北市○○區○○街00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卜至仁 被 告 萬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振恭 訴訟代理人 羅志亮 被 告 萬龍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盛頓 被 告 嘉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正龍 被 告 嘉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正龍 被 告 西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昱辰 被 告 西北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昱辰 被 告 鴻銳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雲結 被 告 鴻銳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雲結 上列原告請求確認被告河畔皇家大樓管理委員會、蔣寶華分別與被告萬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萬龍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嘉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嘉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西北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西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鴻銳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鴻銳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保全、管理契約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佰捌拾萬貳仟伍佰元(0000000+42000+522000+0000000+548100+0000000+990000+00000 0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陸萬捌仟肆 佰壹拾玖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壹仟元,尚欠新台幣陸萬柒仟肆佰壹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及 提出民事補充理由狀繕本8份,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薛中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書記官 潘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