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0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契約無效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080號原 告 王憶修 兼訴訟代理人 王憶賢 被 告 河畔皇家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廖麗霜 住臺中市北屯區中清路1 被 告 蔣寶華 住臺北市○○區○○街00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卜至仁 被 告 萬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振恭 訴訟代理人 羅志亮 被 告 萬龍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盛頓 被 告 嘉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正龍 被 告 嘉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正龍 被 告 西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昱辰 被 告 西北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昱辰 被 告 鴻銳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雲結 被 告 鴻銳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雲結 上列當事人間契約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21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 年10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薛中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書記官 潘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