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2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214號原 告 唐永祥 訴訟代理人 吳志祥律師 被 告 新願景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金國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潘永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書記官 李云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