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6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訂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25 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608號原 告 吳芷穎 曹予欣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敏雄律師 複代理人 林梅玉律師 被 告 兢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越勝 訴訟代理人 張仁龍律師 詹孟勳 陳雙全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訂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書記官 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