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7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703號上 訴 人 全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童玉瑋 被 上訴人 祥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林士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8,900元【計算式:672,000元+Yagi天線2支、光功率計1台、FC adapter20個、光模組28台之價值共計256,900元=928,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1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0 日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柄縉 法 官 蕭涵勻 法 官 黃媚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0 日書記官 羅敬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