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7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783號原 告 光超建材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炎奉 訴訟代理人 吳水金 上列原告與被告建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7,01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570元。惟扣除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所繳納500 元費用,尚欠10,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民事第六庭法 官 湯千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李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