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8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839號原 告 朱麗玉 訴訟代理人 劉志忠律師 被 告 萬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福 訴訟代理人 陳益盛律師 複 代理人 吳秉翰律師 陳立民律師 訴訟代理人 鄭昱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12月18日下午4時15分,在本院第30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顏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書記官 劉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