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8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仲介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879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新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毅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院102年度訴字第4879號給付仲介費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6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7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素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