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0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000號原 告 華友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炤廷 訴訟代理人 邱任晟律師 趙培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天財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700元,惟其於民國105 年6 月15日具狀擴張請求之金額,而擴張後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 千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00 元,原告僅繳納30,700元,尚欠245,3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佑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陳憶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