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0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000號上 訴 人 華友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炤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天財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仟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拾壹萬肆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晏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書記官 陳憶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