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14號上 訴 人 胡堯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康迅數位整合股份有限公司因102年度訴 字第514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台幣512,1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8,4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林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