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2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236號原 告 台灣肥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復興 訴訟代理人 蕭嘉甫律師 被 告 昱成光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盛 訴訟代理人 任秀妍律師 複代理人 陳美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3月19日下午4時05分, 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請確認本件請求懲罰性違約金部分,究係係針對被告未給付租金抑或係未給付支票,訴之聲明如有變動,請一併具狀確認,繕本逕送對造。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春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0 日書記官 林奕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