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2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274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萬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春雄、包青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74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春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書記官 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