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2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635號原 告 黃阿月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元。惟因原告未於起訴狀載明請求返還之臺北市○○區○○段○○段○○○○○地號土地之面積,使本院無法正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叁日內,向本院查報臺北市○○區○○段○○段○○○○○地號土地之訴訟標的價額(即按原告請求返還面積,乘以民國101年1月份土地公告現值計算),並加計原告請求返還之臺北市○○區○○段○○段○○○○○地號土地之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陸拾玖萬伍仟元(即依原告請求返還面積5平方公尺,乘以101年1月份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39,000元)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上開二筆土地總計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應徵收之裁判費數額,並扣除原告業繳納之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元後,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叁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8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8 日書記官 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