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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61號

確認股東決議不成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薛中興張宇葭林伊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661號

原告
廖津琳
訴訟代理人
周兆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廖黃香、廖浩欽、廖銘澤、譚守馨、有章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決議不成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和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真正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應記載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雖依被告和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橋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表所示,於起訴狀上載以和橋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廖振鐸,惟和橋公司業於民國102 年1 月4 日召開股東常會選任出新任董事、監察人,並由得票數最高之董事召集董事會選出新任董事長李清良,目前亦送請經濟部變更登記經受理而於審查中,有和橋公司102 年1 月4日股東會議事錄、102 年1 月14日董事會議事錄、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案件進度查詢明細資料等件在卷可稽(卷第243 至248 頁),原告雖提起本件訴訟請求確認上開股東會決議應為不成立、或無效、或應予撤銷,並請求確認該股東會選出之(與原先公司登記資料表上不同之)董事即本件其餘被告廖黃香、廖浩欽、廖銘澤、譚守馨與和橋公司之董事委任關係以及選出之(與原先公司登記資料表上不同之)監察人即另一被告有章實業有限公司之監察人委任關係均不存在,然公司法第12條規定僅為對抗要件,而非生效要件,改選董事及董事長,並非以經登記為生效要件,本件李清良既已經上開股東會決議選出之董事召開董事會選為董事長,於該選舉董事之決議未被確定判決予以撤銷或確認不成立或無效之前,仍屬有效,即應以新當選董事長即李清良為被告和橋公司法定代理人進行訴訟俾利盡力防禦,縱將來法院確定判決確認該選任董事之決議不成立、無效或予以撤銷,與本件訴訟程序之效力,亦不生影響(最高法院68年度台上字第2337號判例、60年度台上字第3343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61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第18號參照),基此,原告起訴以廖振鐸為被告和橋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張宇葭

法 官 林伊倫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人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61號於民國 102 年 03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股東決議不成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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