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7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76號原 告 朱康震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律師 葛百鈴律師 李瑞敏律師 被 告 台灣意美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陳駿鴻 被 告 瑩豐實業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李孟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文鍾奇律師 被 告 楊馥庭 黃幃酩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6 日書記官 吳昀蔚 備註: 一、原告應就系爭傳單內容確有造成消費者誤有代言關係之虞舉證說明? 二、被告等應說明意美公司與系爭影音系統配備之廣告決策與銷售、營利間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