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9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907號原 告 滿好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聲飛 訴訟代理人 林坤枝 施宏明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健旭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捌拾伍萬肆仟柒佰伍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玖仟肆佰壹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捌仟玖佰壹拾肆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4 日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