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勞訴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6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勞訴字第21號原 告 趙素行 被 告 中港台工程服務有限公司 喜洋洋國際有限公司 兼 共 同 林叔宏 法定代理人 被 告 陳公貴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趙素行於民國102 年1 月17日死亡,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列印本1 紙附卷可佐。而本件係於102 年2 月7 日繫屬本院,亦有起訴狀所載本院收文戳可查。則原告趙素行於訴訟繫屬前死亡,已喪失當事人能力,且無法補正,依照前開規定,此部分起訴並非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汪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書記官 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