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1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175號上 訴 人 周林良如 周耿立 周耿民 周耿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崇信資產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2 年度重訴字第1175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叁佰捌拾貳萬零柒佰壹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拾叁萬貳仟伍佰伍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慧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書記官 蘇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