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438號原 告 全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木聰 訴訟代理人 洪季群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經原告減縮訴之聲明,訴訟標的金額減縮為新臺幣(下同)21,643,1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2,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陳靜茹 法 官 林拔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7 日書記官 顏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