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438號反訴 原告 即 被 告 盈正豫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 訴訟代理人 黃韻如律師 黃冠豪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全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3,962,529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22,936元,扣除已繳納之1,000元,反訴原告尚欠221,9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5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陳靜茹 法 官 林拔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5 日書記官 顏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