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438號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全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木聰 訴訟代理人 何兆龍律師 複 代理人 梁育純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盈正豫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 訴訟代理人 黃韻如律師 黃冠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五年三月七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4年1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 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本訴原告(即反訴被告)訴訟代理人應於105年1月30日前提出書狀,說明下列事項,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㈠、本院卷㈠第217頁(同卷㈡第35頁)關於進貨稅額損失部分 ,計算式中之「單位成本」所指為何、暨其幣別為新臺幣之依據。 ㈡、就反訴被證1所指60-06A已交貨數量87001單位予盈正蘇州之相關單據。 四、反訴原告訴訟代理人應於105年1月30日前提出書狀,說明下列事項,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㈠、反訴原證5之空運物品與反訴原告主張因反訴被告遲延給付 貨物致需額外支出空運費之關連暨相關資料(各批空運物品是對應到何筆出貨訂單,該出貨訂單預計交期為何?為何以空運代替原本之運送方式?出貨訂單與反訴被告本應如期給付貨物之關連)。 ㈡、就反訴原證2所指60-06A已交貨數量僅75751單位予盈正蘇州之相關證據。 五、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