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490號原 告 祭祀公業深坑仔即黃田 法定代理人 黃濬欽 訴訟代理人 洪士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泰鼎鑫鋼鐵有限公司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正祭祀公業深坑仔即黃田正確之組織型態及名稱、事務所地址,暨其合法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㈠按依最高法院民國97年8月12日97年度第2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內容,在「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後,以祭祀公業為當事人者,若該祭祀公業經登記為法人者,應依記載法人之例,載為「○○法人某祭祀公業」,並列管理人為其法定代理人;若祭祀公業尚未登記為法人者,應按非法人團體之例,載為「某祭祀公業」,並列管理人為其法定代理人。 ㈡則祭祀公業深坑仔即黃田是否已登記為法人?又本件被告祭祀公業深坑仔即黃田之當事人能力或當事人適格有無欠缺,應由原告提出相關證據釋明之。 ㈢補正祭祀公業深坑仔即黃田最新經主管機關備查之文件,該文件需能查得祭祀公業所在地址、派下員全體姓名、祭祀公業財產明細、祭祀公業最新管理人姓名及住所等各項內容。二、補正原告為祭祀公業深坑仔即黃田派下之派下權比例。 三、提出被告泰鼎鑫鋼鐵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春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書記官 吳鸝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