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5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502號原 告 亞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錦霞 訴訟代理人 林復宏律師 吳家鳳律師 被 告 SINTRANS FAR EAST PTE. LTD. 兼法定代理 ANG POH HOCK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黛齡律師 楚曉雯律師 蘇宏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蘇嘉豐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書記官 曾鈺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