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6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640號上 訴 人 萬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陳清福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卓燦樑等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30日判決被上訴人部分勝訴,上訴人對於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39,000 元(計算式:828,000 +915,000 +1,011,000 +825,000 +87萬+69萬=5,139,000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8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書記官 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