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7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723號原 告 太極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寶雲 訴訟代理人 吳旭洲律師 林譽恆律師 李維中律師 複 代理人 李佳叡律師 被 告 紙風車文教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柯一正 被 告 張敏宜 林于竣 被 告 紙風車劇團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任建誠 被 告 風之藝術工作室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龍 被 告 正極傳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李永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蒨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7月7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林霈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