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7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731號原 告 山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浴生 訴訟代理人 陳曉祺律師 陳淑芬律師 被 告 隆林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慶隆 羅椿得 吳亞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三年五月十五日上午九時,在北簡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