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7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743號上 訴 人 永美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3 年8 月29日102 年度重訴字第743 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永美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 億0,867 萬3,50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0 萬3,25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永美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6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陳靜茹 法 官 梁夢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6 日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