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號原 告 簡壽美 劉國娟 永安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劉莉玲(即清算人麗霖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振興律師 複代理人 陳君維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展旭律師 林逸夫律師 被 告 志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志霖 被 告 張來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賴以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明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書記官 潘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