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0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039號聲 請 人 交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東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38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6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婷玉 ┌──────────────────────────────────────┐ │附表: 102 年度司催字第383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 │001 │吸旺主題餐飲企業股│玉山商業銀行│102年1月28日│93,300元 │AA0000000 │ │ │份有限公司 莊起翔│忠孝分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書記官 吳鸝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