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3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306號聲 請 人 群健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信煒 代 理 人 黃麗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58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7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書記官 林思辰 ┌────────────────────────────────────────────────────────┐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1306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群健有線電視股份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敦│102年3月1日 │26,406元 │AG0000000 │ │ │ │限公司 黃信煒 │北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