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4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417號聲 請 人 徐彭美妹 住臺中市太平區中山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61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7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拔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7 日書記官 顏莉妹 ┌────────────────────────────┐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1417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 │0001│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0000-0 │1 │1000│ ├──┼──────────┼────────┼──┼──┤ │0002│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0000-0 │1 │1000│ ├──┼──────────┼────────┼──┼──┤ │0003│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70NX-0000000-0 │1 │100 │ ├──┼──────────┼────────┼──┼──┤ │0004│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 │1 │236 │ ├──┼──────────┼────────┼──┼──┤ │0005│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 │1 │233 │ ├──┼──────────┼────────┼──┼──┤ │0006│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 │1 │256 │ └──┴──────────┴────────┴──┴──┘